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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少华指出,根据我国《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可以进行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评价原则:这种行为能力评价的特点是对特定民事行为的行为能力评价,所以评价的重点是考察患者对这种特定民事行为是否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判断、理解和处分的能力。
4、注:该类评估中精神障碍患者的疾病阶段仅作为参考标准,分析其疾病对其意思表达可能产生的影响。
5、疾病阶段不能作为评价具体民事行为的能力标准;评价时,要对具体的已完成或即将完成的民事行为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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